公用紡織品清洗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用紡織品的清洗場所、洗滌程序以及洗后應達到的質量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用紡織品的清洗服務。
注:醫療等衛生機構所用公用紡織品的清洗服務規范將另行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SB/T 10786 公用紡織品清洗質量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用紡織品 public textiles
住宿、醫療、交通、餐飲等單位使用的各類紡織品,如:床單、毛巾、臺布、郵包等。
3.2
洗滌 laundry
利用設備、工具及洗滌劑,在介質(如水、干洗劑等)中對衣物進行清洗的過程。
4 經營場所
4.1 服務場地
公用紡織品經營服務場所應遠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源。
4.2 服務設施
4.2.1 公用紡織品洗滌工廠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符合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的要求。污染治理應采用可靠、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應與資源利用相結合,積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4.2.2 公用紡織品的清洗、消毒、整理、存放均應在室內進行,房屋結構應易于保持清潔。
4.2.3 按公用紡織品洗滌流程設置清潔區和污染區。有隔離,并有明確標識。
4.2.4 經營服務場所應設有通風設施。
4.2.5 污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和國家的相關規定。
4.2.6 消防安全設施要配備齊全,并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
4.2.7 應配備與經營項目、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用洗染、消毒、保管、安全、污染防治等設施設備。
4.3 衛生
經營服務場所工作區域內地面、墻面和工作臺應平整、不起塵、易于清潔。
5 從業人員
5.1 從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和定期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與其相關的作業,即從業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方可參加生產。
5.2 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或有關組織及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5.3 組織應配備保障員工健康安全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勞動防護用品。
5.4 應由具有本專業技師資質的人員主持日常技術工作。
6 經營管理
6.1 公用紡織品清洗經營應制定各生產環節統一的操作規程、質量標準、服務規范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2 應明確公用紡織品回收、運輸、分類洗滌消毒操作流程,特別是洗滌后應當達到SB/T 10786的質量要求。
6.3 嚴格按照洗滌消毒標準操作規程,根據公用紡織品的污染性質、程度和使用對象進行分類洗滌消毒。洗滌消毒后,應當有專人對其性狀、表面污漬、破損等進行檢查。
6.4 建立公用紡織品交接、保管和分發等相應制度。
6.5 清潔區、污染區分區明確,工作流程合理,物流由污染區到清潔區,不交叉、不逆行。
6.6 污染的公用紡織品與洗滌消毒后的公用紡織品應當分區管理。
6.7 采用環保型洗滌劑,嚴禁采用強酸強堿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對人體有害以及環保要求不達標的的化工原料作為洗滌劑。
6.8 建立培訓制度,以確保從業人員接受安全、衛生、技術等相關培訓。
7 服務流程
公用紡織品清洗服務流程按圖1所示執行。
圖1 公用紡織品清洗服務流程
注:虛線部份是依據公用紡織品的種類不同和要求的不同確定工藝流程,而非統一的工藝流程。
7.1 檢查、分類
7.1.1 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物品。
7.1.2 遇有破損的公用紡織品,應進行登記或單獨處理。
7.1.3 應按纖維質地、色澤、受污染程度等分類。
7.2 去漬處理
對特殊污漬,需要進行去漬處理。
7.3 洗滌過程要求
應按圖1所示的預洗,主洗,漂洗,脫水等的步驟進行。
7.4 整理、包裝
檢驗合格的公用紡織品應平整,折疊整齊、疊加并包裝,包裝要牢實。
8 存儲和運輸
8.1 存儲
清潔類紡織品應儲存在清潔干燥處,無霉菌滋生、儲存過程中應防止污染(如煙霧、灰塵、濕氣和寄生蟲等)。
8.2 運輸
8.2.1 應使用密閉車輛運輸,防止環境污染及交叉感染。
8.2.2 污染公用紡織品和潔凈公用紡織品不應混裝。
8.2.3 污染公用紡織品和潔凈公用紡織品應區分使用布草袋或包布包裝,不得混用,以免二次污染。
8.2.4 運送過污染紡織品的車輛應進行清潔或消毒。
9 質量要求
公用紡織品清洗質量應符合SB/T 1078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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