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顧客應如實告知皮鞋(皮具、包)的有關情況,并將飾物、配件取下;經營者如實告知可能產生的不良保養效果?!稇{證》填寫不清楚、不完整而引發的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2. 顧客對雙方議定的高檔皮鞋(皮具、包)可要求“保值保養”支付不超過保值價值5%。
3. 經營者按天津市地方標準《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提供皮鞋(皮具、包)保養服務。
4. 顧客持《憑證》取皮鞋(皮具、包)?!稇{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掛失和取鞋(皮具、包)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顧客承擔。
5. 顧客持《憑證》取皮鞋(皮具、包)時,發現保養質量問題,應當場與經營者確認,否則顧客自行承擔責任;由于經營者責任,保養質量未達到《標準》或致使皮鞋(皮具、包)損壞的,應退還保養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6. 經營者丟失顧客皮鞋(皮具、包),應按照《天津市洗染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顧客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購物票據,折舊賠償;不能提供購物票據的參照市場價格折舊賠償。
7. 顧客逾期不取,經營者逾期不交,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8. 本協議沒有約定的其他問題,責任方按《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9. 本協議及《憑證》是不可分割的,且一式三份(消費者一份,經營者二份),共同構成本合同。
10.顧客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單位(蓋章): 電話: 顧客姓名: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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