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洗衣洗滌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省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洗衣洗滌行業經營行為,公正、公平、合理解決洗衣洗滌行業出現的消費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省洗衣洗滌行業實際情況,經與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商議,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制定并由全體會員通過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洗衣洗滌業的協會會員單位、商會會員單位,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在承接被洗衣物時,經營者檢查后應當將衣物上的污漬、磨(破)損、色澤程度、堅牢度、蟲蛀霉變、缺漏件等殘缺或瑕疵狀況,以及洗滌后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費者當面告知并在洗滌憑證上注明,由雙方簽名確認。如發生漏檢等情況,必須在兩天內(以洗滌憑證的日期為準)與消費者取得聯系,由消費者書面確認再洗滌,否則由此所產生的后果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條 消費者送洗衣物時可自主選擇非保價洗滌或保價洗滌,選擇非保價洗滌的,洗滌費按非保價洗滌標準收??;選擇保價洗滌的,洗滌費按消費者申報保價金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5%)收取,但不低于非保價洗滌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消費者領取洗后衣物時,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現場檢驗洗后衣物的質量和數量,如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屬保價洗滌的消費者當場檢驗衣物的質量和數量,如無異議辦完領取手續離店后,則視作保價洗滌協議全部完成,互不承擔責任;屬非保價洗滌的消費者離店后如發現衣物存在漏檢的因洗滌所造成的質量問題,必須在兩天內(以實際取衣物日期為準)向經營者提出,經營者應給予返工。
第六條 衣物經洗滌后未能達到洗滌標準的,經營者應給予免費返工,返工一次仍未達到質量要求的,經營者應退還洗滌費給消費者,洗前已聲明不能去除或只能盡量去除的污漬除外。
第七條 衣物經洗滌后如造成局部損壞的,經營者應給予修復,對經過修補、不能修復或丟失的衣物,經營者應按下列方式賠償給消費者:
(一)消費者選擇非保價洗滌的,如洗滌后衣物出現質量問題,經過修補仍有穿著價值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6倍金額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該衣物洗滌費20倍金額賠償;
(二)消費者選擇保價洗滌的,如洗滌后衣物出現質量問題,經過修補仍有穿著價值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保價金額的25%賠償,不能修復或丟失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保價金額的全額賠償;
第八條 因衣物不能修復且經營者已向消費者作出賠償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要索回該衣物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非保價洗滌的按該衣物洗滌費13倍金額賠償;
(二)屬保價洗滌的按該衣物保價金額70%賠償。
第九條 凡屬衣物質料或衣物制作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或因衣物標識的指引方式錯誤而消費者仍要求按衣物標識的指引方式洗滌,或按消費者指定的洗滌方式洗滌,造成衣物在洗滌后出現縮水、脫線、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襯起泡等現象,經法定部門鑒定,如不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不予賠償,但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相關證明并協助消費者向經銷商索賠。
第十條 洗滌服務中出現難以認定的質量爭議問題,可將洗滌衣物送有關法定部門鑒定。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鑒定協議書,鑒定費由提議方先行墊付,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經營者未能按約定日期交付衣物給消費者的,應及時通知消費者,逾期5天起補償消費者每件衣物每天2元人民幣。消費者未能按約定日期取衣物的,經營者有義務提醒消費者,逾期15天起,經營者可向消費者收取每件衣物每天1元人民幣的保管費;逾期3個月以上未取衣物的,應視為消費者自動放棄對該衣物所有權的權利,經營者有權自行處理該衣物。
第十二條 經營者在洗滌服務過程中,存在以水洗冒充干洗或未洗冒充已洗等欺詐行為的,應退還消費者洗滌費并增加賠償洗滌費一倍的金額。如造成衣物損壞的,另按第七條賠償。
第十三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未能協商解決的,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粵洗商[2003]028廣東省洗衣洗滌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同時廢止。
廣東省洗染行業協會、廣東省工商聯洗衣洗滌業商會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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