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9 16:20:00
廣東省洗滌業行業公約(草案)
2002年12月18日廣東省工商聯廣東洗衣洗滌業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的合法權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決洗染業服務中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服務質
2005-09-09 16:20:00
廣東省洗滌業行業公約(草案)
2002年12月18日廣東省工商聯廣東洗衣洗滌業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的合法權益,公正、公平、有效地解決洗染業服務中消費者和經營者因服務質量的價格引起的各種爭議、糾紛和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經營者無論經營規模大小,均應明示營業執照、行業從業資格證明,技術崗位從業人員應持有勞動行政部門所規定的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明示服務項目、價格、投訴單位和電話。
第四條: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前,應對衣物做認真的檢查,向消費者說明衣物存在的問題、洗染后的效果、應收取的費用,征得消費者同意后,才能開具服務單據,服務單據應列明各有關內容,并經消費者確認。因經營者違反這一規定并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均由經營者承擔。
第五條:經營者在洗染高檔、名牌等貴重衣物時,可與消費者協商,實行保值精洗(染),即由消費者提出衣物的價值,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書面保值精洗(染)約定,由消費者交納不超過議定價值百分之五的保值精洗(染)費(在特殊情況下,保值精洗(染)后,因經營者的造成衣物損壞、丟失,或經鑒定未達到?洗染業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價值而無法恢復的,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議定的價值,予以賠償。
第六條:經營者對非保值服務的衣物,加工后造成損壞的,或因保管不善而被損壞或丟失的,應根據衣物的新舊程度和市場平均價格折價賠償,年折舊率為25%,逐年遞增,折舊率最高不得超過70%。經賠償后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索要,則減少賠款的20%-30%。賠償時套裝應以件為單位計算,無法拆開的可按套計算,衣褲比例為6:4。
第七條:皮革、裘皮衣物在清洗、上光、改色和進行保養的過程中,因損壞或丟失需進行賠償的,可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經營者在為消費者熨燙未經穿用的衣物而衣物損壞的,經營者應按衣物的原價(含加工費)進行賠償。損壞后的衣物,按本法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做處理。
第九條:經營者洗染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滌業質量標準?的,可再返工一次,如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退還消費者所付的一切費用。未造成衣物損壞的,則不給予賠償。
第十條:消費者洗染的衣物超過預先約定的保管期(一般為15天),逾期不取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費1-2元,超過三個月至半年者,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費2-3元。
第十一條:由于經營者保管不善,造成衣物損壞或丟失等事故,應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辦法賠償,衣物零附丟失的,只作單項配置或賠償。
第十二條:在收取衣物時,經營者應要求消費者將衣物上易損、易腐蝕的飾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費者違反這一規定并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消費者自行負責,經營者根據事先記錄,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鑒定,由于衣物制作及質量等原因,洗滌加工后出現褪色、縮水、起泡、變形等情況,經營者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第十四條:消費者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向經營者進行交涉,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延誤解決而占用消費者時間的,經營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因洗滌或加工質量發生爭議,需經有關部門鑒定,其費由提議方墊付,責任方負擔。對于難以鑒定的爭議,經營者應當提供自己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經營者和消費者因服務質量和價格引起爭議、糾紛,經雙方協商無效,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請求消費者委員會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行業管理部門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 經營者不執行同行業共同協商議定的價格標準的;
(二) 轉借、轉讓各種證照或冒名頂替的;
(三) 不認真執行行業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廣東省工商聯廣東洗衣洗滌業商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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