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定義、洗染質量要求、交活時限、服務要求及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責任。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洗染企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B/T10271-1996 洗染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 SB/T10271 中的定義。
3.1洗染業
從事洗衣、燙衣、染色、織補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務項目的經營單位。
3.2 洗衣
利用各種洗滌機具、洗滌劑(粉)或各種有機溶劑,對各種衣物及針紡織品進行水洗或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上光。
3.3 熨燙
運用各種熨燙機具和設備,將洗凈后的衣物或新縫制的服裝,經“定型”整理,去除折皺,使衣物線條清楚、挺括美觀。
3.4 染色
運用各種染料、染色助劑和相應設備,對各種衣物及紡織物進行染色加工。
3.5 織補
運用各種特制針具,憑手工技能,對各種破損的紡織物、針織物、地毯等,按照織物的原色、原紗、原結構,進行重新組合,使之恢復原樣。
4 質量要求
4.1 洗滌質量
4.1.1 水洗
4.1.1.1 各類不同質地的衣物經洗滌后,各部位(上衣以領子、前胸、下擺、袖口、口袋蓋、兩肩及背部為著眼點;下衣以膝蓋、臀部及褲腳為著眼點)洗凈,不花不綹,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無沾漬,無損傷,干部透亮。
4.1.1.2 去掉污漬后不留痕跡(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4.1.1.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整潔、柔軟,白色衣物不泛黃。
4.1.2 干洗
除達到水洗質量要求外,還應做到:
a. 衣物不變色、不褪色、不變形;
b. 衣物出機器無明顯的洗滌液味;
c. 鈕扣,夾里及衣物其他附飾物等,不受損壞或變形。
4.2 熨燙質量
4.2.1 上衣各縫劈開,兩邊無皺紋,熨燙平直挺括,肩袖接連要拉開,胸部凸園,領子堅堅平妥,領角對稱,前襟長度并齊,貼邊平整,全身燙平,火候要夠,美觀大方。
4.2.2 下衣必須燙四面,褲縫劈開,兩邊無皺紋,褲線平整筆直與褶連通,褲縫對正與下腳齊,兩個小褶相齊一致,褲腳挽邊寬度一致,火候要夠,整潔美觀。
4.3 皮革清洗上色質量要求
清洗上色后皮革衣物,整體色澤秀亮,光色柔和,不掉色,不裂漿,不花不綹,手感柔軟,著色牢固,基本與原皮相符(除顧客要求加深外)。
4.4 染色質量
4.4.1 衣物染色前確已進行去掉污漬、退漿或剝色處理。
4.4.2 染后的衣物染色牢度好,不花不綹,顏色達到消費者事先提出的色標要求。
4.4.3 衣物無浮色,手感爽滑柔軟。
4.5 織補質量
4.5.1 織補使用的原材料與織補的質量、顏色、規格相一致。
4.5.2 織補后的部位與原織物的質地、顏色、經緯組織、密度和花紋變化基本一致。
4.5.3 針織衣物織補后線圈均勻,松緊適度,無抽縮或明顯鼓痕的現象。
4.5.4 織補后織物表面平服,無殘絲、毛屑、厚邊,工藝細致,織補牢固,外觀良好。
5 交活時限
洗活不超過五天,單燙不超過三天,染色不超過五天,織補不超過七天,皮衣不超過十天。特殊要求者雙方商定。
6 服務要求
6.1 經營者在經營服務中,對于各種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布在店堂醒目處,接受消費者監督。
6.2 經營者在承接消費者送洗的衣物時,應在收取衣物單據上逐項填寫以下內容:姓名、數量、質地、顏色、破損情況、少扣、色花、蟲蛀等自身缺陷及加工后可能出現的后果。在領取衣物時,雙方對約定條件的履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6.3 經營者在接收消費者衣物時,應主動針對不同質地的衣物,實事求是地向消費者介紹各種洗滌方法所達到各自效果,征得消費者認可后再進行加工處理。
6.4 經營者應按約定期限交活(遇意外情況除外),逾期未交付洗滌衣物時,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補償洗衣費的10%。
6.5 消費者領取衣物超過約定期限七天以上者,經營者可適當收取保管費:超過一個月仍不領取衣物,所產生的破、損、臟等,由消費者自付。超過一年不領取衣物按無主商品處理。
6.6 由于消費者丟失取衣單據,造成衣物取錯或丟失,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6.7 經營者在驗收衣物時,對洗染有特殊要求的,應向消費者建議,并在取衣單據上注明,若消費者不采納,其后果應由消費者自付。
6.8 穿著已久的衣物其領、袖、褲腳、褲檔及臀部磨損較重而未破裂者,經營者應主動向消費者說明,并在收取憑證上注明。否則,經洗滌加工后破裂經營者應予以修補,不予以賠償。
6.9 服務質量責任
6.9.1 經營者提供服務不符合本標準第4章質量要求的,經營者應對洗滌衣物進行修整,以達到標準要求。
6.9.2 經營者提供服務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給予消費者賠償。
6.9.2.1 衣物遺失的;
6.9.2.2 衣物燙糊的;
6.9.2.3 皮革服裝上色、上油不均無法修復的;
6.9.2.4 由于工作差錯造成衣物縮水、脆化、串色、洗染損壞的。
6.9.3 經營者遇6.9.2服務質量問題之一時的處理原則
6.9.3.1 依據原價或雙方約定價格及購物憑證所示時間進行折舊賠償。折舊按年計算,逐年遞增,年折舊率為 25%,折舊率最高不得超過70%。
6.9.3.2 若市場仍有同種衣物,經營者可購同種衣物賠償消費者并按上款規定收取折舊費。
6.9.3.3 套裝原則是以件計算。遇到衣褲價格無法確定時,應按套裝價格對衣褲按 6:4 計算。丟失、損壞一件,賠償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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