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洗染行業關于
洗染服務質量出現問題的賠償辦法
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有效的解決洗染業在服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因服務質量和價格引起的各種爭議、糾紛和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天津市地方標準《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天津市洗染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因經營者的責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給予重新加工或者退還洗染費。
二、洗染服務經營者對保值精洗的衣物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根據事前與消費者約定的價款予以賠償。
三、洗染服務經營者對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 嚴重損壞,而無法穿著,應根據購貨憑證折舊賠償;無購物憑證按該衣物市場平均價格,折舊賠償:年折舊率按《天津市地方標準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為25%, 累計折舊最高不超過70%,經營者賠償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或根據送洗時衣物的實際價值與消費者協商解決。賠償后的衣物歸經營者所有,如消費者索 要,可減少30%的賠付金額。
洗染服務經營者對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丟失,火災等原因,無購物憑證,在取衣憑證上也未注明品牌、規格、新舊程度的,根據衣物的檢查結果記錄,按洗衣費用酌情給以10-20倍的賠償。
四、洗染服務經營者在收取衣物時,應提醒消費者將衣物上易損、易腐蝕的飾物或配件取下,因消費者不取下造成衣物損壞的,由消費者承擔責任。
五、洗染服務經營者的服務量未達到《天津市地方標準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規定的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標準,應當免費重新洗滌;經再次洗滌仍未達到規定或約定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所交付的洗滌費用。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按照衣物上洗滌標識進行衣物洗滌的,由于洗滌標識的誤導,造成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或損毀,以及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七、因經營者原因超過約定的期限延遲三天后仍未交件的,每件衣物每天補償消費者1元:消費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延遲三天后仍未取件的每件衣物每天加收保管費1元。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洗染業經營者因洗染質量與消費者發生爭議,需要對爭議標的物進行鑒 定的。鑒定費由洗染業經營者先行墊付,由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鑒定結果證實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鑒定費用由經營者承擔;鑒定結果證實 服務質量符合標準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要求,鑒定費由消費者承擔。
九、經鑒定證明,經營者在正常洗染加工后出現退色、串色、脫膠、縮水、起泡、變形的情況,經營者不承擔責任。不能提供鑒定證明,經營者承擔責任。
十、經鑒定證明,因消費者穿著保存不當造成的問題,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十一、消費者與洗染服務經營者發生的洗染服務爭議,經鑒定后,可依法按以下途徑解決:
(一) 與洗染服務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 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 根據與洗染服務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法律、法規對洗染服務業的消費爭議解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天津市洗染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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