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2005-09-09 16:17:27
第六章洗染業
1 基本要求
1. 1 本細則適用于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的各類洗染企業。
1. 2 洗染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經常開展傳染性疾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的衛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員了解常見性和突發性傳染性疾病預防知識和防治措施。做到“兩熟知”(熟知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傳染性疾病的癥狀、特征和預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療傳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驗站及醫院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兩能夠”(能夠對傳染性疾病的表現癥狀做出大致判斷和及時反映;能夠及時履行報告制度,并搞好現場控制)。
1. 3 大中型洗染企業要成立傳染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領導小組,由企業法定代 表人或總經理負總責,小型企業也要有主要管理人員負;責此項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及本細則要求制定出科學、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應急方案,明確各操作環節 上的處理步驟、處理方法和具體責任。同時針對有關操作環節分輕重緩急列出檢查清單,確定檢查規程,開展嚴格檢查,做好相應記錄。
1. 4 相關人員都要熟悉、掌握各項應急方案,要進行預演或考核。
1.5 要及時收集整理和通報傳染性疾病流行情況和預防措施的相關信息。企業各級負責人要掌握本部門員工、員工家屬的身體健康情況,并及時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1. 6 企業應撥出一定的經費用于預防工作。
1. 7 要結合行業特點,學習、研究企業在傳染性疾病流行期間的防范措施,及時交流、通報經驗和教訓。
1.8 在已出現傳染性疾病流行的地區,對不具備符合要求的滅菌、消毒能力的洗染店(廠)應暫時關閉。
2 環境與設施的要求
2. 1 店堂及操作環境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和空氣衛生質量。在通風方面應首選自然通風,盡可能打開門窗,保持室內良好的通風狀態。
2.2 通風設備保持正常運轉,新風進風口要安裝濾網,排風管道保持清潔;在不需要調節空氣溫度的情況下,全面使用新風,在需要調節空氣溫度、濕度的情況下,要保證充足的新風量。
2.3 前臺收衣、取衣實行區域劃分,并有明顯的標識。
2.4 洗整、消毒后的衣物要進行包裝并與待洗衣物采取隔離封閉措施。
3 消毒要求
3.1 消毒須按衛生防疫部門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參照衛生部《公共場所預防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導原則(試行)》的要求,結合洗染企業特點實施,要有專人負責。相關負責人要定時進行檢查和抽查。
3.2 做好營業廳、操作車間空氣系統、上下水系統的消毒工作。在洗衣房要安裝紫外線燈,在無人條件下每日一次對車間進行消毒。
3. 3 每日用有效消毒劑溶液對洗衣車間、“廠店一體”的店內等公共區域地面、墻面進行拖地或噴灑消毒。
3. 4 每日用有效消毒劑溶液對物體表面,包括門窗、門把手、收銀臺、衣物收發臺、沙發、電話機、洗手池、水龍頭、衛生間等容易受到污染的物體進行消毒。
3. 5 空氣消毒
3. 5.1 對于洗衣車間、貯衣間,密閉后可采用物理法進行空氣及物體表面消毒。安裝紫外線消毒燈(安裝容量按房間體積≥1.5w/m3計算),照射時間不少于30分鐘;采用臭氧發生器(臭氧發生濃度應≥20mg/m3),作用時間30分鐘。
3.5.2 對于較大的水洗車間,密閉后在無人條件下,可用過氧乙酸溶液等有效消毒劑按防疫部門要求進行消毒。
3. 6 前臺要經常進行擦洗消毒。
3. 7 對于水洗織物和皮革制品要采用物理和化學消毒并用的方式進行消毒,以保證消毒效果。
3. 8 對于干洗織物和皮革制品的消毒應按以下程序操作:在四氯乙烯或石油溶劑干洗時在干洗劑中應加入相應的滅菌劑,同時經石油加滅菌劑千洗后的織物和皮革制品還需進一步進行紫外線或臭氧滅菌消毒。
3. 9 每日要對洗滌、整燙等機械設備和相關用具進行有效消毒。洗滌機械每次使用后要進行清潔消毒;整燙用具在使用完畢后須用消毒液或酒精棉球對工具的內外面進行擦拭消毒;服裝包裝機每天使用消毒液或酒精棉球對設備進行擦拭消毒。
3. 10 消毒作業要嚴格、細致、科學地按規程實施。要充分考慮井盡量避免消毒和預防措施可能對織物或皮革制品等造成的損害。
4 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
4. 1 工作人員須持有醫療衛生機構認可的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
4. 2 前臺和其他直接面對顧客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口罩、手套或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 3 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人員和與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區。
4. 4 要加強對工作人員個人衛生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工作人員每日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都要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身體狀況和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包括有無疑似病狀和與傳染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觸,手部清潔、工裝清潔消毒、防護用品佩戴及其他個人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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